关于开展2024年度科研成果统计、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2024年度科研成果、工作量统计工作即日起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研成果统计工作
(一)统计范围: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我校教职工公开发表的与本职工作相关的论文、立项/结题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由学校立项并公开出版的专著、获得上级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成果奖、授权或转化的专利、学术交流、咨询报告、制定的标准等。
(二)申报时需送交的材料:
1.详见《各类科研成果和佐证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要求》。
2.个人对自身佐证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等材料的格式命名、收集装订负责。
3.佐证材料电子版按统一模板收入指定文件夹,佐证材料纸质版按统一模板做好收集和装袋。
4.上半年已经统计并上交的佐证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按照本次要求做好格式命名、收集装订。
5.在申报时间内未能交送指定材料的,不接受申报。
6.同一成果只统计一次,不重复统计。
7.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材料原件统计结束后存学校档案室。
二、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
1.考核标准请参照《科研工作量考核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浙广学〔2023〕135号文件。
2.考核汇总工作:各学院、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完成各类科研工作量有关的统计信息表,包括:《年度科研成果、科研工作量统计汇总表》、《年度科研教学互抵情况表》、《年度科研工作量未完成名单》、《当年申请科研工作量两年合并考核名单》。
3.考核统计程序:个人提出申报——教研室、科室初审汇总——学院(部门)科研秘书复审汇总——学院分管科研副院长/部门负责人审核——科研处审查公示——提交学校考核部门。
三、申报时间和材料:
1.个人于2024年11月22日前2024年将1月—2024年11月的科研成果的电子稿和纸质稿,各类科研工作量佐证材料的电子稿和纸质稿由各教研室、科室按照格式要求收齐后提交各学院、部门。
各学院、部门将所有材料和汇总表的电子稿和纸质稿1份(经学院、部门盖章)报送学校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完成后产生初步结果。
2.在2024年11月22日-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各类科研成果和科研分,于12月25日前提交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完成后产生最终结果。
四、注意事项:
(一)统计人员包括:所在学院(部门)全体在职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人才引进人员、当年新入职人员,这几类人员分类填写在汇总表的最后,其取得的科研成果要统计,科研工作量按需统计。
(二)上半年和下半年有岗位变动的,年工作量=0.5*上半年的人员类别系数*上半年定额标准+0.5*下半年的人员类别系数*下半年定额标准。
(三)上一年度申请过上一年度和本年两年合并考核人员的本年度工作总量=上一年度工作量+本年度工作量。
五、未尽事宜请询学校科研与社会合作处。
附件包含以下文件夹和文件:
1.(文件夹需上交科研处)各类科研工作量有关的统计信息表(学院部门名称)
——《表1:2024年科研成果、工作量统计汇总表(学院部门名称).xls》
——《表2:2024年科研教学互抵情况表(学院部门名称).xls》
——《表3:2024年科研工作量未完成名单(学院部门名称).xls》
——《表4:2024年申请科研工作量两年(2024和2025)合并考核名单(学院部门名称).xls》
2.佐证材料的上报要求和文件夹模板
——(文件夹需上交科研处)2024年科研工作量佐证材料电子版(学院部门名称)
——《2024年各类科研成果和佐证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要求.doc》
3.相关科研文件
——《浙广学〔2023〕135号关于印发《科研工作量考核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
——《浙广学〔2023〕136号关于印发《科研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的通知.doc》
——《关于调整报刊理论版文章认定范围的通知.PDF》
联系电话:86668007 邮箱:597132727@qq.com 联系人:赵丽昊
科研与社会合作处
2024年10月28日